某省税务局基层干部苏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下属分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某市税务稽查科科长王某行贿共计4.5万元人民币。苏某以虚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为由,要求王某在企业所得税核查中给予企业照顾,李某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款转交给王某。案件系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分局税收流失异常情况后启动调查,经调取财务凭证和询问证人,锁定苏某与李某的异常资金往来。苏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辖区3家民营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共计120万元。该案件暴露出基层税务人员权力寻租与亲属关系交织的腐败风险,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与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省税务局纪委接到审计线索后立案调查,经讯问苏某及李某,调取银行流水和书证,于2023年5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9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行贿所得4.5万元已全部退缴,相关涉案企业被追缴偷逃税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第六十七条坦白从轻处罚;第三十七条缓刑适用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利用亲属关系进行利益输送,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