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陆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业务处长职务时,利用其负责项目评审的便利,为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市政工程招投标中提供帮助。通过私下干预评标程序,陆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支付个人旅游费用,剩余款项存入其侄子名下银行账户。案发后,李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导致陆某受贿行为被查处。陆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市政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资金损失逾20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陆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招标程序公正性,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共资源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