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孙某受贿案(再审)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审批过程中,通过故意刁难投标企业、违规干预评标等方式,多次向7家施工单位索要好处费。涉案金额累计达3.8万元,赃款被孙某存入其侄女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工程领域腐败案件时发现孙某涉嫌索贿,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孙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原审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再审。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孙某无罪,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受贿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并完成庭审审理。
判决结果
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职务犯罪认定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