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高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干预土地出让审批流程,为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表现为接受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私下约定为换取个人利益,帮助相关企业在未达到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土地使用权。涉案金额累计达125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其子海外留学费用,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办土地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高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并查封其名下房产后,高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某市重点地块出让价低于市场价30%,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800万元。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认罪悔罪,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情节。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对高某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9月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定高某构成受贿罪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领导人员不得以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更不可通过斡旋方式收受财物,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