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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田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大项目审批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项目许可审批的便利,接受某建材企业负责人李某请托,通过违规加快审批流程帮助其取得施工许可。先后三次收受李某以‘咨询费’名义送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存入个人银行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8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田某及其家属名下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审计报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后启动调查。田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其行为导致多个审批项目存在程序瑕疵,造成国有资金损失逾200万元。案发后,涉案企业被责令整改,相关审批流程全面规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田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需严守审批权力边界,防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