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基层自治组织原处级干部程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程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委员会基建处处长时,利用主管校园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先后三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投资款'共计2.8万元。程某以个人名义与李某签订虚假投资合同,约定参与某中学扩建项目'投资',实际未实际出资,通过项目审批环节为李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审计部门在2023年3月专项审计中发现程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异常增长,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程某将涉案赃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某市教育系统基建项目资金监管漏洞,导致3个校园工程出现招投标违规问题,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受理案件,经庭审查明事实后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23年9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对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方式的监督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