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处长韩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韩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获取不当利益。期间先后向某市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8万元,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赃款。2022年7月,群众举报反映韩某在国企改制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其行贿事实。韩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在再审程序中未如实供述全部行贿情节。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估值严重失实,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约120万元,破坏司法公正性,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司法人员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有效证据。
判决结果
韩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破坏国企改制公平性,维护法治尊严与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