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罗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罗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教育基建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园工程项目审批中为多家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期间通过亲属代收方式,先后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5万元及价值3.2万元的购物卡,涉案金额合计11.7万元。罗某在收受财物后,通过打招呼、违规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协助李某承接3个教育基建项目,造成公共资金损失约1500万元。2021年因群众举报被启动再审程序,经查证其在2019年已退还部分赃款2万元,剩余赃款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案发后罗某主动交代违纪事实,配合调查并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但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廉洁形象,导致多个项目存在质量问题。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系统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