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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所叶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叶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协税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提供帮助。通过虚构税收稽查结果、违规减免滞纳金等方式,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等6人所送现金共计320万元。其中,叶某以"咨询费"名义索取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现金150万元,接受其他企业贿赂共计17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中间人分批转入其亲属账户用于投资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叶某及其家人异常财富增长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叶某在初核阶段退还赃款60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县税务系统近三年税收流失达500万元,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叶某构成受贿罪。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调取了税务内部审计资料及行贿人证词,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26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斡旋受贿的危害性,警示权力监督需强化制度约束与巡视巡察联动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