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原处长程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程某在2021年任职于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供应商提供招标环节帮助。通过虚构项目需求、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方式,协助三家公司中标共计4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在中标过程中,程某接受供应商王某等人请托,以亲属名义收受好处费,累计金额达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7万元投资股市。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县某采购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程某涉嫌违法,启动初核程序。程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中间人收受财物的犯罪手段。其行为导致财政资金流失严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80万元,且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一审开庭,程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2023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缓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干预采购活动谋取私利,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与政府采购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