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局原局长罗某向多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罗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多个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中收受施工企业贿赂。通过虚构工程量、违规降低资质门槛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中标,累计索取及收受财物达280万元。其中2019年某隧道工程收受120万元现金存入个人账户,2021年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收受房地产投资款80万元。2023年群众举报其长期违规操作,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查封其名下房产及车辆,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彰显司法机关严惩行贿行为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