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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曹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曹某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操纵评标标准、违规干预中标结果等方式,先后向7家投标企业索取贿赂共计320万元。其将收受的财物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 luxury 车辆。2023年12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曹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曹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部分受贿行为拒不交代。经司法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收入差额达470万元,导致某省重点工程项目因违规操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曹某提起上诉,某省高院于2024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34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