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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单位卢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资产评估及职工安置方案制定的便利,接受某民营资本集团贿赂。该集团为获取国企改制优惠政策,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补偿标准等方式,分六次向卢某行贿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支付改制期间的招待费用,其余资金被卢某个人支配用于购房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审计发现改制资产处置存在重大异常,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卢某通过伪造材料帮助该集团违规获取2.3亿元改制补偿资金。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1.8亿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政策执行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年。因发现关键证据存在取证程序瑕疵,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最终认定卢某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卢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级单位因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改制政策被异化为利益输送工具。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