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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副总卢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副总经理过程中,利用分管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张某代为实施行贿行为。为获取改制中国有资产低价转让的决策权,卢某先后三次通过张某向该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赠送现金共计4.8万元。张某在明知卢某意图的情况下,将受贿所得用于个人投资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产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卢某行贿事实。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有资本流失约2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受理案件,经庭审查明事实后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卢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警惕通过第三人的新型行贿方式,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