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查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审批某民营银行贷款项目过程中,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所谓'股权投资'名义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及购物卡3万元。苏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将赃款纳入个人控制,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苏某存在违规操作贷款审批程序、为关联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等行为,涉案金额共计5万元。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并对剩余3万元赃款来源作出虚假解释,后在专案组查证下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两家国企贷款风险敞口扩大120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法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手段对信贷审批权力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