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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副局长郑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郑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中标机会。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干预评标程序等方式,先后收受某建材公司、某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以‘干股’形式给予的贿赂,累计涉及金额达2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理财,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波动,启动调查程序。郑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配合调查人员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审查后移送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底线,防范干股受贿等新型腐败形态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