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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朱某交易型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朱某在2018年至2021年任职于某市行政审批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帮助。通过虚构项目合作、虚增审批环节等方式,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1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2021年群众举报后,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其长期通过‘中介’收取好处费,涉案金额远超最初指控。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再审过程中调取银行流水及企业账目,确认朱某在3个重点项目中收受回扣,导致公共资源配置失公。朱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2万元受贿事实,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程序启动后经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组织专家对审批材料进行审计鉴定,最终认定受贿事实。

判决结果

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审批权力边界,防止交易型受贿侵蚀政务廉洁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