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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于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便利,多次向辖区企业负责人索取财物。其通过虚构税收优惠政策、违规审批减免税项目等方式,要求企业主以'咨询费'名义支付现金共计3.8万元,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至其控制的境外理财平台。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于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起税收案件办理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约28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通过伪造审批文件、设置利益输送链条等方式实施索贿,形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线索移交启动,经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税收征管公平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