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副局长徐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时,接受多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请托,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共计480万元。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某政府采购招标串标案时,发现徐某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随即启动初核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审计账目等证据,确认徐某通过借贷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80万元,并交代了部分未查明的赃款去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一审程序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5日,法院依法进行了证据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达48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借贷'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凸显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