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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所基层人员崔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崔某在担任某县税务所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征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当地建材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财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虚开发票抵扣额度等方式,帮助李某企业非法少缴增值税累计达320万元。案发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移交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重大流失,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3年12月,某县监察委员会对其涉嫌行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180万元,剩余部分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崔某在再审程序中承认行贿事实,但辩称系出于工作压力被迫接受财物。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原案证据。通过调取企业账目、税务档案及银行流水,结合崔某供述,最终完成证据闭环。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行贿数额巨大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税务人员廉洁风险,警示权力监督须延伸至基层末梢,强化审计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