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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区教育局科员郑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市某区教育局基建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向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行贿。具体手段为伪造工程报价单虚增项目金额,由李某代为将现金及购物卡转交王某,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王某及其家属在海外置业和高档消费。2023年10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区教育系统存在多起违规项目审批问题,随即对郑某展开调查。郑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经查明,其行贿行为导致3个教育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超5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对李某代为行贿的具体金额认知存在偏差。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认定郑某行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郑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犯罪模式,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