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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科员任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任某在负责某县土地出让审批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中间人李某先后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20万元,其中200万元存入李某亲属账户,1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纪委监委在调查该企业违规占地案件时,发现土地出让程序存在异常,经深挖线索锁定任某行贿行为。任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赃款仍隐匿于境外账户。该案导致该县土地出让收益流失达86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引发多起类似违规操作。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24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形;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维护土地出让公平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