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何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在企业税收优惠审批过程中,通过虚构借款协议方式收受某私营企业主张某给予的现金3.8万元。何某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标准向张某提供资金支持,实际并未发生真实借贷关系,相关款项均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偿还私人债务。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税务系统专项巡察时发现何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对主要犯罪情节予以否认,导致原审判决因证据认定争议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发后何某退缴赃款2.5万元,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存在还款计划未完全履行。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补充证据审查并召开庭前会议,最终安排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基层税务人员利用借贷形式掩盖受贿行为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需加强对公职人员非正常借贷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