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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处级干部韩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关联企业获取改制优惠政策提供帮助。通过多次宴请、赠送房产及现金方式,向负责案件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王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20万元。涉案资金来源于改制过程中虚增资产评估价值所得差额,其中150万元用于购置豪华轿车,8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其余资金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韩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纪行为,其所在单位因改制程序严重违规被通报批评。该案件导致某省国企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韩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