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行政审批局原科员朱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朱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担任某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科科员,利用负责企业开办许可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群众送现金共计2.8万元。其通过虚构审批环节、降低审核标准等方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群众通过匿名信举报朱某违规收受财物行为,该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立案调查,经审计发现其违规所得事实。朱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违纪事实。该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公信力受损,多名企业主因违规操作获得不当便利,造成当地营商环境扭曲,引发多起投诉举报。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朱某无罪,再审程序启动后,纪委监委调取银行流水、审批档案等证据,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2月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朱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小微权力寻租破坏政务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