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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任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任某在某省自然资源局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出让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第三人李某向相关审批人员输送利益。在3宗商业用地出让过程中,任某以咨询费名义分6次向李某支付280万元,由李某转交土地审批负责人王某。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账户流转,部分用于王某亲属海外置业,部分被李某个人消费。2021年审计发现土地出让金异常流动,引发对任某的调查。任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提供新证据证明王某实际收受款项并用于个人用途,任某行为构成行贿罪,其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手段被依法认定。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启动初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决定再审,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第三方实施利益输送,彰显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态度。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