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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原科长郑某期权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郑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某环保科技公司违规获取环评资质提供帮助。该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李某向其赠送市值约15万元的期权,郑某在收受期权后未实际开展环保监管工作。2021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郑某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郑某通过期权交易获利12万元,其妻子王某代持部分资产。郑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5万元,但未交代期权部分。该行为导致某省3个重点环保项目监管失职,造成生态修复费用损失约800万元。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7月立案调查,经询问证人、调取期权交易记录等程序,于2022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构成受贿罪,数额较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环保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期权等新型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