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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林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林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职务时,利用负责教育经费分配、招生指标审批等职权,通过本人账户直接收受辖区内3所高校及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累计涉案金额达4.8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在项目评审中为相关单位提供便利,以个人名义接受礼品并在节假日以'礼尚往来'为由索取财物。案发后,林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部分受贿细节。该行为导致教育资金分配不公,造成下属学校基建项目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案件线索源于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省部级事业单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任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