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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处长高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向相关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行贿。具体手段为虚构土地开发方案,伪造评估报告,以每亩3万元的标准向6名公职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通过李某账户分批转入高某控制的境外离岸公司用于购置房产和奢侈品。2023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高某通过李某间接行贿的犯罪事实,查封其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过程。该行为导致某市3宗商业用地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成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5000万元,严重破坏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主动退赃及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共犯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警惕通过第三人实施的隐蔽行贿方式,严防利益输送侵蚀土地管理公信力。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