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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疗系统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宋某在担任某县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乡卫生院会计张某向该县卫健委基建科科长李某行贿。具体手段为宋某以购买医疗设备为由,指示张某将3.2万元现金交给李某,用于获取违规审批的医疗器械采购资质。涉案资金来源于宋某个人非法所得,通过第三人代为交付方式掩盖行贿事实。2023年10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医疗设备采购异常,经立案调查确认宋某行贿行为。案发后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该县医疗系统采购程序失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超50万元,破坏医疗设备招标公平性。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案件由该县纪委监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3月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没收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揭露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手段对医疗系统公平性的破坏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