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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潘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巡视巡察线索发现其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贿赂。具体手段包括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企业违规行为,为特定企业争取税收减免;利用职务影响力要求纳税人私下支付'好处费'以换取审批便利。涉案金额累计达120万元,其中50万元通过虚构发票形式套取公款,其余7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用于投资理财。2022年巡视巡察组接到多起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30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潘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人情往来'。该行为导致某省税务局三年间流失税收2800万元,严重破坏税收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税务系统省部级干部利用职权索贿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