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原厅长李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职务的便利,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校基建项目审批中违规干预招标程序,通过要求施工单位虚增工程预算、伪造验收文件等方式,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直接负责的某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擅自修改招投标评分标准,帮助关联公司以低于市场价30%的报价中标,致使国有资金损失约4.8万元。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某高校科研设备采购质量不达标,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引发群众对教育系统廉洁性的质疑。李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而非故意违法。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必须严守法定程序,杜绝权力寻租,维护教育公平与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