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余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余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评审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文件初审的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公司中标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该建筑公司负责人通过他人向余某赠送虚假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达15%。余某接受财物后,将收受的3笔共计4.8万元现金存入个人控制的理财账户,通过伪造投资协议将资金投入虚构的金融平台。2023年1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建筑公司行贿案时发现余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余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认罚,但二审期间以理财行为属民事纠纷为由提出上诉。案件造成某市政工程投标程序不公,导致公共资金损失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余某构成受贿罪;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民事关系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本质仍属权钱交易,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职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尤其需防范新型隐蔽性受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