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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科科员徐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徐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代为向相关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徐某在办理某地块出让手续时,为获取额外优惠条件,以感谢费名义通过李某向市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王某赠送现金共计3.5万元。案发后经调查发现,徐某与李某事先共谋,以虚构工程款方式将行贿款转为李某个人账户,后通过亲属关系代为交付。2023年8月,某市公安局在查办王某受贿案时发现徐某行贿线索,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李某实施行贿行为,但辩称不知情于具体受贿人。该行为导致某市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算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公安局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行贿罪判刑,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通过第三人行贿同样构成犯罪,损害土地管理公信力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