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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厅级干部梁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为该企业资产处置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干预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先后收受某工程公司负责人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及购物卡0.5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查明梁某通过伪造材料虚增改制补偿标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逾800万元。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中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