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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余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金融牌照审批及信贷政策制定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民营银行负责人张某请托,通过其表弟李某(第三人)向监管机构相关人员行贿。具体手段为虚构企业资质、伪造财务报表,帮助该银行违规获取20亿元授信额度。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赃款通过李某账户分五次转入余某控制的境外理财账户。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银行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对行贿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监管失职,造成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风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行贿犯罪共犯)、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底线,维护金融监管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