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在担任某市银保监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金融合规审查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市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其通过现金及购物卡形式,针对辖区内三家涉金融纠纷企业,分别在案件审理关键节点给予相关人员5万元、10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行贿所得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金融诈骗案时,发现孙某与涉案企业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行贿线索核查。孙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情节。案件审理期间,孙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5万元,剩余5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该行为导致司法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三起金融案件判决结果严重偏离事实,致使涉事企业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对孙某立案审查,经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于2023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孙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为其行贿行为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且存在多次行贿、行贿对象为司法人员等从重情节,但鉴于其主动退赃及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任何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维护金融监管与司法公正的双重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