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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原局长陆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副局长兼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招投标及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监理费用、虚增材料采购价格等方式,多次向多家建筑企业索取回扣。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100万元通过亲属投资房地产隐匿,其余3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经审计发现陆某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陆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案件侦查期间,相关行贿企业已被依法处理,陆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部分款项属于业务招待费。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杜绝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共项目质量。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