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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叶某受贿案再审

案件事实

叶某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办事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贷款资质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威胁、刁难审批等方式向多家民营企业索贿。其先后收受某融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财物共计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120万元借给亲友投资失败,剩余50万元被挥霍。2021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任职期间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经调查取证,叶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导致监管漏洞。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判叶某无罪,后因审计发现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叶某行为造成辖区内5家企业贷款审批停滞,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信贷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初查、监察立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原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最终通过庭审质证确认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叶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利用职权索贿,暴露出行业监管薄弱环节,警示必须强化对基层干部的权力约束与监督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