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周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周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污染治理工程招投标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合作形式,周某接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赠送的干股,并通过分红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累计涉及金额达126万元。其中在某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周某帮助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报价中标,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约800万元。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市环保数据造假问题时发现周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部分达67万元。周某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受贿细节。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国有资产流失。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0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持续3日并组织专家证人出庭说明环保项目评估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省部级生态环保干部利用职权收受干股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生态环境监管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