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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魏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三级调研员时,利用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辖区化工企业索要现金共计1.2万元。其通过虚构检查项目、降低处罚标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县环保举报中心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省纪委监委依规启动审查调查程序,调取魏某近三年财务流水并询问其关联企业负责人。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明显异常资金往来,遂采取留置措施。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辖区多起环境违法案件未被及时查处,导致区域水体污染风险增加,生态环境监管权威受损。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魏某提起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环境执法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