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徐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承揽公路工程的公司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共同开发项目’名义收受陈某、李某等人贿赂。徐某以亲属名义注册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凭证,非法获取项目分红及利息,涉案总额达15万元。2023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封其涉案账户并冻结相关资产。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8万元,但在二审期间否认部分指控。案件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的隐蔽性,导致多个项目招投标程序失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借合作投资之名行受贿之实,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与权力寻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