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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校舍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教育设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李某请托,为其违规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李某以'投资教育项目'为名,将价值3.8万元的干股转入潘某控制的亲属账户,潘某通过亲属操作完成股权登记。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发现潘某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为李某谋取利益。潘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其将收受的干股用于购置高档茶叶和支付子女留学费用。该行为导致某市两所中学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案发后潘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涉案金额共计4.2万元。

审理过程

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2023年3月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违法所得4.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干股贿赂,维护教育领域公平公正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