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省部级负责人董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曾担任某省属国企董事长,2018年至2022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为多家企业负责人提供违规操作便利。通过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及房产等方式,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虚构投资渠道转移。2022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发现董某在改制期间违规干预资产处置,导致国有财产损失逾500万元。董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仍存在120万元未退缴。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某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退缴的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