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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胡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胡某利用其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帮助某教育设备供应商获取学校改建项目招标资格,多次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其中,2020年6月以亲属名义收受现金15万元,2021年3月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受20万元,2022年1月以借款名义索取30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投资及挥霍。2022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胡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启动调查程序。胡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在庭审前仍隐匿部分资金。案件造成某市多所中小学改建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导致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胡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于2022年8月对胡某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庭审质证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