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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吴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吴某利用其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分管土地出让工作的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为某地产公司违规审批用地指标、降低招拍挂起始价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钱款共计150万元后,吴某以虚假合作开发项目为由,伪造投资协议并安排亲属代持股份,实际未参与任何投资活动。2022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吴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妻张某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供银行流水显示吴某名下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动。吴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30万元,但对主要犯罪事实始终拒绝认罪。该案导致某县3宗商业用地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成交,直接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损失逾8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材料,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吴某通过虚假合作投资形式非法收受财物,于2023年6月作出有罪改判。

判决结果

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1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名义掩盖权钱交易,尤其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更需规范权力运行。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