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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吕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2021年至2023年担任某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法律服务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谋虚构法律咨询合作项目。通过伪造合作协议、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吕某先后收受某律师事务所给予的'投资款'共计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非法支配。2023年7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00万元。该案导致多个法律服务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吕某作为国企人员,长期隐瞒受贿所得来源,通过'合作投资'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严重破坏司法执法领域廉洁环境。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8月立案侦查,2024年1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司法执法领域合作投资型受贿新特征,警示国企人员要严格规范投融资行为,筑牢廉洁从业防线。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