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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期间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苏某作为某县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利用参与辖区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资产清查、职工安置等环节中,多次向多名负责改制工作的国家机关人员行贿。其通过虚增改制补偿费用、伪造职工档案等方式,累计非法获取改制资金18.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10万元存入个人控制的账户,3.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023年10月,某县审计局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将线索移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情节。经司法审计确认,其通过多次行贿获取非法利益,导致某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230万元。案发后苏某退缴赃款12万元,其余6.5万元赃款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等重大事项中必须严守法纪,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