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金融监管局基层人员宋某单位行贿案

某县金融监管局基层人员宋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宋某利用担任某县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虚增项目融资需求等方式,帮助辖区三家民营企业违规获取银行贷款优惠条件。其通过个人账户分12次向某银行信贷审批负责人王某转账共计32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企业资金周转,120万元据为己有。2023年4月审计部门在开展金融风险专项审计时发现某县金融监管局下属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宋某个人银行流水确认其行贿事实。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240万元赃款仍隐匿于境外账户。该行为导致某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1.2个百分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认定事实与量刑。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宋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万元;其所在单位某县金融监管局被认定为行贿主体,判处罚金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公正裁判的保障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