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干部汪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监察员职务便利,在负责辖区企业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通过承诺为某化工企业办理排污许可延期、减轻处罚等事项,先后收受该企业负责人张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在执法检查前要求企业主支付'咨询费',在检查中故意忽略违规排放证据,事后以'关系协调'为由索取好处费。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汪某在2023年3月接受组织谈话时,主动交代了收受张某5万元的事实,但对另外7万元仍存在侥幸心理。涉案赃款被汪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房产,导致某化工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水域严重生态破坏。案发后汪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4万元赃款被依法追缴。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对汪某启动初核程序,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以受贿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监管公平性。